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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412500/2022-05495 发文日期:2022-12-25 成文日期:2022-12-25
        文号:炎政办发〔2022〕34 号 有效期至:2027-12-25 统一登记号:YLDR-2022-010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2-2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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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LDR-2022-01010

        炎政办发〔2022〕34 号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以及《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0〕59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 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 一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 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   县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备案 。在县   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   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县投资者   开设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县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单位不   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 二 )放宽外资准入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境外投资 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 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 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 三 )精简行政审批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 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 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对申请设立非营利 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 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整合审批流程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 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 个阶段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 备案)阶段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及规划审批阶段工 作,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 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 无法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可委 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县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

          4. 鼓励利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的闲置厂房、学校、医院、 村(居)老办公用房、合法的民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凡 1998 年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5.  申请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 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取消资金 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 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法》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但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 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7. 县民政部门是辖区内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行政许可部门 。床 位数 10 张以上(含 10 张)的养老机构在县民政部门办理许可;床位 数低于 10 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五保之家等养老服务 设施不纳入许可范围,在乡镇、大院农场民政部门备案。

          ( 四 )优化市场环境 。  改进政府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 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 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建立以市场形成 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明确定价原则,加强收费 公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 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五)加快公办养老改革 。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 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 构改革,到 2025 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60%,护理型床位占全县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大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 一 )推进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加强我县新旧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0.25 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要求独立成栋,并将此标准列入规划审批流程 。对老旧居住(小) 区则根据统一布点规划,整合现有厂房、学校和社区闲置用房,按 照不低于每百户 20 平方米的标准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 二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精心培育一批品牌化、 规模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企业或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 大做强,培养 1-3 个养老服务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形成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省、市知名品牌。

          ( 三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各乡镇(场)建设日 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农 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 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 及的养老服务 。2025 年,全县 100% 乡镇和 70% 以上的农村社区 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  大力推行 “居家养老+老年协会”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基层老年协会 活动设施和条件 。  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 的养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 际困难。

          ( 四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 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 碍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 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 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 住宅电梯加装 。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 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 化设施配套建设。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一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 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 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 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 二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 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 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 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推进基层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 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 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建立长 期照护体系,探索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 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问题。

          ( 三 )拓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 。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 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 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 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需求 。推行意外伤 害保险和机构责任保险补贴,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 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五类”人员投保意 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政府兜底;鼓励 其他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同时,对城区内正式合法运 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责任保险补 贴 。加快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 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 一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  以县十四五规划为引领,结合实际 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服务业设施布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 注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 规划、健康株洲规划等衔接配套,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二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 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定量推出养老服务供 地计划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 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 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 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 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 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三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对公办敬老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 老服务机构给予以下政策补助:

          1.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   自本年度 1 月 1 日开始,对社会力量举 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机构运营一年以上 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 10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 (改 、扩 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6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 。  县财政每年预算 100 万元用于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年补贴超过 100 万元的,列入下 年度优先安排。

          2.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保障公办敬老院运营经费,每年列入 财政预算 。  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 构,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县或者 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常住的 60 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 理、全护理,实行梯次补贴,入住人数在 25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县财 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每月 50 元、100 元、200 元的运营补 贴;入住人数在 100 人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每 月 100 元、200 元、300 元的运营补贴。

          入住人数在 25 人以上,每接收安置一位城乡特困人员老人, 按照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县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人每 月 100 元、250 元、400 元补贴,自老人入住次月可以申请补贴。

          ( 四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 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 。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列入紧缺急 需工种目录,纳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 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通过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 格的部门认定,且取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 师等级证书,并在县内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一年以上的从 业人员,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5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 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 制,提升养老护理员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 一 )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县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 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严禁以举办 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 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 和风险提示工作 。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 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 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 二 )强化安全监管 。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主体,健 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全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深化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管 理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县民 政、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安全 管理工作机制。

          2. 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 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台 账 。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 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 要依法追究责任 。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工作现场会。

          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现场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 强化医疗护理安全监管 。依据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卫健部门规定,建立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医疗护 理的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5. 强化设施设备安全监管 。参照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安全管 理》(MZ/T032-2012),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电气、燃气、监控等设备 使用安全 。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 应继续使用。

          ( 三 )强化资金监管 。定期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进行核查和监 管,严禁出现瞒报、造假,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置。

          1. 加强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 对等方式,监督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以瞒报、造假等方式 骗取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养老机构财务状况审计监管 。  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政府 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组 织补助资金定期检查行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确保政府补贴资金用到实处。

          3.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保资金监管 。依法对纳入医保定点的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经费的使用进行监测和监管。

          4. 加强养老机构融资风险监管 。通过限定会员制企业注册资 金、限定年限、限定额度、交纳保障金、建立共管账户等方式,防范 养老领域非法融资行为。

          5. 加强扶持政策促进保障监管 。完善财政投入及社会资本投 入的绩效评价,推动并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 管理制度,建立养老机构年度报告及综合评价制度,将监管评价结 果和资金政策扶持有机结合。

          ( 四 )构建退出监管机制 。从制度上构建养老机构退出和失信 人员惩戒机制,防止出现后继管理工作空档。

          1. 建立退出信息披露制度 。养老机构退出时,应对其设施设 备、人员情况、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行政部 门的监管措施顺利开展,保障老年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2. 探索退出接管制度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 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行业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县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并 监督实施,确保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使养老机构土地资源、人力 资源和建筑设施得到再利用。

          3. 推行失信“黑名单”制度 。加强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推 行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 违法养老机构予以限制或禁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业自律 。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 。  落实养老机构综 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 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 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 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 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六)加强督促落实 。各部门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制定 实施方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 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 息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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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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