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17 11:06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
(2023)炎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炎陵XX有限公司
住 所: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自然资源局
住 所: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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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炎陵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自然资源局所颁发的《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服,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株洲XX有限公司是由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国有单位与台商合资成立的企业。2001年经政府批准,株洲XX有限公司买下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XX厂,经原国土局将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XX厂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株洲XX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类型为工业用地转让,程序合规。2002年台商因欠股东分红等因素直接走人,政府要求股东再改制,最终某国有单位全体干部职工298人集资买下,成立新的炎陵XX有限公司。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变更土地证时,将出让改为划拨。申请人请求恢复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经查询原始发证档案,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登记卡记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11月1日填发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填发的使用权面积为9426.5平方米(原老证面积),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载信息跟产权转让合同、审批单及登记卡内容都不一致,应是工作人员填发错误。2003年6月23日,因株洲XX有限公司更名为炎陵XX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我局调阅原发证资料,收回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变名登记,7月7日审核颁发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土地使用证,登记卡与证书记载的信息一致,即使用权面积9115.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1995年《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第18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颁发的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登记卡记载内容正确。二、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依据。(一)申请人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人要求恢复国有出让土地,毫无依据。(二)申请人认为(2002)161号土地登记有误,究竟是否存在瑕疵,与申请人无关联,应由株洲XX有限公司提出。(三)自发证起至今已达20年,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应当驳回申请。综上,请求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维持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原为炎陵XX厂资产(初始登记为酃国用(88)第161号,证载面积为9426.4713平方米),2001年11月经县政府批复(炎政函[2001]26号)同意处置炎陵XX厂资产,由株洲XX有限公司取得炎陵XX厂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实测土地面积9115.3平方米,于2001年12月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01年合字38号),转让价款30.43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67564元(有偿划拨收取的费用),转让面积9115.3平方米。2002年4月12日株洲XX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过户申请,4月15日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割证明和产权交割清单,清单注明土地面积9115.3平方米,土地转让价值167365元,并缴纳土地转让费和契税。同年9月20日,炎陵XX厂与株洲XX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9月25日炎陵XX厂与株洲XX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地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期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土地登记卡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面积为9115.3平方米。10月17日被申请人按有偿划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10月20日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发放国家建设拨用土地审批单(炎政土字第3号),被申请人依据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发证,11月1日填发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土地证,但填发的使用权面积为9426.5平方米,用途为加工厂,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载信息跟产权转让合同、土地审批单及登记卡内容都不一致。后由于株洲XX有限公司改制,产权中心将株洲XX有限公司整体挂牌出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株洲XX有限公司全部设备设施产权并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产权转让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2003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变名登记,被申请人于7月7日审核颁发了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9115.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另查明,该宗土地地籍档案登记土地最初登记在炎陵XX厂名下。1988年进行初始土地登记,1989年填发了酃国用(88)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该宗土地地籍档案中无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程序材料。
本机关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但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以及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复议机关的复议时效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所复议的土地登记行为是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7日所作出,距离申请行政复议时间2023年1月13日不足20年,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炎陵国用(202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正确。该宗土地地籍档案与土地登记卡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仅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五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持有的法律凭证。”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以及《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等规定,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这宗土地在原始地籍档案中是属于国有土地划拨,之后并未经过土地出让等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故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信息应以登记卡为准,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为划拨,该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属于登记错误。而申请人主张其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应该按照炎陵国用(2002)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申请人没有能够提供其出让或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在申请人申请变名登记时,被申请人根据原始的发证资料审核颁发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属于土地登记的溯源纠错,该登记准确。综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炎陵国用(2003)字第161号土地使用权登记。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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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