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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炎政复字第3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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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0-05 09:50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

        炎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 

          住所: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镇××村××组

          被申请人: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森林公安局 

          住所: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霞阳镇井冈东路59号   

          主要负责人:谭远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森林公安局进行案件调查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调查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调查询问系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需要经过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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