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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3-01-31 08:49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01号

          案件性质: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被处罚人姓名:左*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047       电话: 152****5568        

          现住址:湖南省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霞阳镇北环路54号       


          经查明:经检查发现,2023年1月6日经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森林公安局、市场监督局、农业局、林业局野保站、林业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在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正泰新城旁“德味先”餐馆内有冰冻麂子头1个及若干块麂子肉,计4.93公斤、冻竹鼠4只,计3.92公斤,系当事人左丹采购,无合法来源证明。1、经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鉴定:属野生个体,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竹鼠科竹鼠基准价格为200元/只,麂子(赤麂)偶蹄目鹿科所有种基准价格为3000元/只,野生动物查获物价值合计3800元(竹鼠4只×200元、赤麂3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只数及来源。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只数、种类及价值。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左丹采购并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左丹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头1个及若干块麂子肉,计4.93公斤、冻竹鼠4只,计3.92公斤。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左丹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头1个及若干块麂子肉,计4.93公斤、冻竹鼠4只,计3.92公斤。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左丹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头1个及若干块麂子肉,计4.93公斤、冻竹鼠4只,计3.92公斤。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从轻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销毁;

          2、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76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365bet备用器_365体育推荐_365betapp投注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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