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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412500/2020-04846 发文日期:2020-10-28 成文日期:2020-10-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民政厅解读《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0-28 15:31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镇、街道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0〕50号)要求,各省要健全完善本地区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年底前要完成镇、街道设立标准的制定,并将镇、街道设立标准报国务院备案。

          2017年8月,湖南省设立街道的标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已由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施行。目前,湖南省尚未制定设立镇标准,需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湖南省设立镇的工作。湖南省高度重视设立镇标准的起草工作。2019年6月起,湖南省民政厅领导分别带队深入23个县市区和46个乡(镇、街道)对全省设镇工作进行调研,掌握了基本情况。湖南省充分运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全省乡镇的有关数据,对全省乡镇及其建成区的人口面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借鉴外省经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会商分析的基础上,草拟了《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设镇标准》)。一年来,湖南省民政厅先后3次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20个省直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2次征求14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多次组织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研究讨论、反复修改。经湖南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形成了审议稿和起草说明。湖南省民政厅先后向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和副省长朱忠明进行了汇报,并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设镇标准》。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湘政发〔2020〕16号)。

          二、《设镇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在设立镇的目标、方式、方案制订主体、地方自愿申请再启动程序等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确保“稳妥审慎、有序均衡”开展设镇工作。

          (二)具体指标。

          1、撤乡设镇。(1)撤乡设镇的一般条件。人口:目前湖南省人口不少于2.4万人的乡有103个(不含民族乡),占全省乡总数的33.3%,将全乡总人口指标确定为一般不少于2.4万人较为合理;根据湖南省乡镇集镇建成区人口和集镇规模的实际,将拟设镇的乡人民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人口指标确定为不少于4500人,建成区面积设定为定性指标,即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好的拓展空间,这样既照顾当前现实,又考虑未来发展。经济发展:统计部门有乡镇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工业企业数(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口径,且全省各县市区所辖的乡发展不平衡,因此,宜将乡的公共预算收入和工业企业数纳入设立镇的指标并考虑其在本县市区内所辖乡的排位水平,优先考虑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更好体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公共服务:镇作为城镇型行政区划,应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能力,从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商贸、金融、邮政、通讯、卫生健康、体育、环保、应急、文物保护等方面设置了定性指标。基础设施:重点对政府驻地集镇的交通、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综合评估拟设镇的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规范指标认定。上述乡级行政区划的指标数据统计口径大部分在市州相关部门(省直相关部门主要掌握县级行政区划的指标数据),故指标数据主要由市州相关部门提供,作为设立镇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3)可适当放宽的情形。对地处省际边界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乡,人文和自然景观丰富适宜旅游开发的乡,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全乡总人口不得少于2万人。

          2、乡镇合并设镇。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湘发〔2015〕15号)明确了乡镇合并后的人口和面积规模,对特殊地理条件的乡镇不搞“一刀切”。因此,支持面积较小且人口较少的乡镇稳妥开展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设立镇;力求通过标准引导,促进重点镇和经济发达镇的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镇体系格局,进一步巩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成果。

          (三)报批程序。明确了设立镇的方案制订、论证、评估、申报、审核等全过程的具体程序和应提交的主要材料,确保设立镇工作有章可循、有程序可依。提出了行政区划变更批复下发后的信息发布、挂牌、舆情管控等工作内容。为进一步总结行政区划变更的成效和经验,还明确了行政区划变更完成后的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四)其他内容。明确了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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